最高院判玖富與出借人非民間借貸關系 出借人追討欠款應訴借款人
近期,一起涉及網絡借貸的訴訟案件備受關注。該案中,原告王某自2016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間,通過注冊并使用“悟空理財”APP,經由玖富普惠平臺促成多筆出借交易。截止2020年11月30日,原告王某賬戶仍顯示有部分本息無法歸還。原告王某提起訴訟,請求判令玖富普惠償還借款本息,經市、省各級法院民事判決敗訴后,原告王某不服,向最高院申請再審。
在本案中,最高院認為案件審查重點為:王某與玖富普惠之間是否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;玖富普惠是否應向王某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。根據查明的事實,最高院認定,王某和玖富普惠之間并無訂立民間借貸合同的意思表示,客觀上王某并無實際出借款項給玖富普惠,玖富普惠亦無實際出借款項給用款人。因此,玖富普惠平臺是作為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借款信息服務,其與王某之間屬于中介合同關系。據上分析,王某主張其與玖富普惠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,本院不予采納。對于玖富普惠是否應向王某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的問題,根據前述分析,玖富普惠與王某之間為中介合同關系,而非民間借貸關系,故玖富普惠依法無需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。最高院裁定如下:駁回王某的再審申請。除了這個案件外,在另外一些出借人到法院起訴玖富等平臺時,法院也因平臺系信息撮合中介,不是網貸借款人,無法支持出借人要平臺還錢的訴求。
實際上,P2P網貸平臺是從供給和需求的角度進行精準匹配,為雙方提供信息發布、需求撮合等中介服務的信息中介平臺。由此,網貸平臺既不是借款的主體,也不是出借的主體,在出借人面臨投資損失時,向平臺要求賠償本息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規定。因此,對出借人而言,只有通過起訴網貸借款人的渠道,才能得到法律支持。部分網貸平臺當下正在推動“屬地化催收訴訟”,支持出借人在律師幫助下向逾期借款人發起催收和法律訴訟。這對出借人朋友們而言,是一個利好機會,平臺一旦推出屬地催收訴訟要盡快介入,有望早日追回欠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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